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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郝某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

原审被告郝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号楼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郝某甲,系郝某乙父亲。

上诉人郝某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1)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1)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某虹

代理审判员高玮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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