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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符某某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符xx2,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符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xx诉被告符xx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符xx2、张xx、被告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并且患有多种疾病,被告不理不睬,从未探望过,更没有给过生活费,现不得不诉诸法律。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按年支付,假如原告以后生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二个女儿平均承担。如有其他特殊事情再做协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今后的医药费由二个女儿共同承担)。

被告符xx辩称:1、我与原告毫无血缘关系,1986年出生后,我由父母抱回,一直随奶奶生活,原告从来不管不问,一天也没管我。1996年,父亲与原告离婚,当时我才9岁,我仍是奶奶照顾,父亲抚养,原告从未对我进行抚养,如同路人一般,我所长大,全靠奶奶、爷爷照顾,爸爸抚养,与原告毫无关系。2、本人目前无工作,无收入,且需要抚养未满周岁的婴儿,自己生活全靠婆家资助,根本无力支付赡养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符xx出生第一天,就由原告杨xx及其丈夫符xx3抱养,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后原告杨xx与符xx3经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符xx随符xx3生活。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当庭陈述等在卷资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当庭均承认其不是亲生母女关系,被告符xx系原告及其符xx3抱养,但未依法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手续,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收养关系的成立需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为要件,而本案中原告杨xx及其符xx3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杨xx要求被告符xx支付赡养费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六斌

人民陪审员焦治泓

人民陪审员张巧利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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