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南韩村X组。
被告管某乙(又名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
原告管某甲诉被告管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日,临潼铁炉街道办事处[2010]X号文件决定南韩村X组我家门前四米道路由我占有使用。2011年5月,被告在该土地种植农作物,导致我出行困难,经多次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管某甲所要求排除之妨碍涉及到土地使用权问题,而该问题已经双方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以相关文件进行了处理。原告应当积极督促相关机关依此贯彻落实,不应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管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未预交),退还原告管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小平
人民陪审员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马新民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