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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上诉人殷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殷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上诉人殷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松

代理审判员王超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Ο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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