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1)资法执字第X号
焦X、段X、杨X、邓X:
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兑现款40284.26元,并承担2011年10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的相应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61.50元;(2)支付申请费514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时,你们还要承担强制执行实际支出费用。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