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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某电器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某电器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88.03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8988.0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闫某发还,申请执行人闫某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8988.03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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