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某乙,住(略)。
被告何某丙,女,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丙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甲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