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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师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纪某,甘肃天秦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2年2月X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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