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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全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指使其儿子石×(未处理)携带油锯擅自将其承包经营的野齐界山场山顶和山脚两处的杉树伐倒。经鉴定,被伐倒的杉木蓄积为3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钟××、刘××、刘××的证言;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杉木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x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蒋虎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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