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乙萍、娄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胡XX饭后到原阳县X镇南干道东段“大团结客栈”旅社内居住,当晚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乙趁被害人胡XX熟睡之际,将被害人胡XX停放在旅社门口的一辆黑色尼桑蓝鸟轿车及车内的2盒红旗渠烟盗走,后被告人李某乙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辉县X村民秦XX。经价格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45000元,2盒红旗渠烟价值10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车辆所有人陈XX。

2、2011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乙窜至被害人薛XX家中,趁被害人薛XX家中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薛XX放在屋内梳妆台内的450元现金盗走,并将被害人薛XX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济南轻骑125型黑色摩托车盗走,后经原阳县X村的苗XX(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X村的薛XX(另案处理)。经价格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647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乙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胡XX饭后到原阳县X镇南干道东段“大团结客栈”旅社内居住,当晚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乙趁被害人胡XX熟睡之际,将被害人胡XX停放在旅社门口的一辆黑色尼桑蓝鸟轿车及车内的2盒红旗渠烟盗走,后被告人李某乙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辉县X村民秦XX。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45000元,2盒红旗渠烟价值10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车辆所有人陈XX。

2、2011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乙窜至被害人薛XX家中,趁被害人薛XX家中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薛XX放在屋内梳妆台里的450元现金盗走,并将被害人薛XX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济南轻骑125型黑色摩托车盗走,后经原阳县X村的苗XX(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X村的薛XX(另案处理)。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647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乙因犯盗窃罪,2004年10月12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10月18日缓刑考验期满;因犯强奸罪,2006年1月10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人陈XX、曹XX、李XX、秦XX、王XX、赵XX、苗XX、薛XX、贾XX的证言,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辨认照某、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买卖合同、照某、指认说明、辉县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且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乙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在十年以上处刑。被告人李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乙芹

审判员张德忍

审判员张志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颖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