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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肖XX与被执行人肖X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XX,又名肖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曹家庙三星小学学生,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肖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建三公司下岗工人,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XX(又名肖XX)与被执行人肖XX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01)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份生活费,执行标的为104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某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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