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林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号楼XXX室。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号XXX室。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林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林旺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略)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2012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某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