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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租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X路。2011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云集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3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南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在未收回第一份判决书的情况下又向上诉人黄某送达第二份判决书,致使上诉人黄某在本案中收到两份内容不同的刑事判决书,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齐国安

审判员陈红

代理审判员李某宾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庞湛玉

打印质量责任人:李某宾校对质量责任人:庞湛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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