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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黄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某县X组。

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某县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兑现2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黄某目前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日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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