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某县X组。
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某县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兑现2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黄某目前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日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