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燕园三区。
法定代表某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创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X号X号楼理工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某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冰,北京市汉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盛世创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申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诉称,我社是《J2EE课程设计指导》一书的出版者,对该书享有图书版式设计权。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中国IDC圈网(www.x.com)提供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本下载。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社对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社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万元。
被告北京盛世创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经营的中国IDC圈网由网友上传了涉案图书内容,收到原告的通知后,网站立即删除了相关内容。我公司此前曾因原告出版社的其他图书内容被出版社及作者本人起诉,我公司与其代理律师(亦为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整体达成和解,该代理人承诺不再起诉我公司。同时,我公司认为版式设计权只针对纸质图书的复制,不延及网络传播。因此,我公司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出版王某丰主编的《J2EE课程设计指导》一书,全书465千字,原告未取得该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1年1月18日,原告通过公证证实被告经营的中国IDC圈网(www.x.com)中有上述图书的电子版内容,上传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并可进行下载,总下载次数为592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图书的版权页、(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庭审中被告表某双方此前在针对原告出版的另一本书使用的二审案件中,基于原告律师参与公证的多本图书内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整体和解,权利人既包括出版社,也包括作者。涉案图书包含在和解协议中,原告律师当时承诺不会代表某者或出版社再行起诉。对此原告律师表某,和解协议中不涉及版式设计的权利,只包括作者依著作权起诉的10本书,其中有一本书的版式设计赔偿过5000元。被告表某,划分是因为原告律师称处理方便,本案不能以原告律师的划分标准作为依据,且当时是整体一次性解决,并非就版式设计的权利进行调解。原告坚持此前的和解内容中不含版式设计的赔偿。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某、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结合版式设计的含义、用途和出版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考虑,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较窄,一般仅以纸质出版物的专有复制发行权为限。
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的电子版内容,与原告图书的版式一致,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享有的版式设计权权项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象仅限于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原告曾针对版式设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诉讼被驳回,其在此次诉讼中增加了复制权一项。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系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必然包含复制行为,原告将其中的复制权单独提出要求保护,于法无据。
原告提出被告此前曾就一本图书版式设计的使用进行赔偿一节,与其所述此前整体调解中不含版式设计权赔偿的表某相互矛盾,亦对本案不发生直接影响。鉴于原告的权利主张某法无据,本院对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某丞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