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余某甲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时间:2002-0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刑初字第10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余某甲,又名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无业。原住(略)。2000年下半年来海南打工。捕前暂住琼海天伦小区,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0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文学强、符之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0年10月初,被告人余某甲伙同莫某军、蒙培盛(另案处理)商议制造黑火药。从200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余某甲和莫某军、莫某某、余某乙、罗某清、余某荣分三次从广西柳州市购买制造黑火药的硫酸钾、硫磺、黑火碳等原材料,用汽车运到海南省琼海市一加工处。由莫某军聘请王某己、王某辛、黄吉清帮助加工,被告人余某甲负责磨火药,共生产制造三吨多黑火药,全部卖给蒙培盛。被告人余某甲分得利润5000元。2001年7月16日8时许,当被告人余某甲和黄吉清、王某己、王某辛继续加工黑火药时,黑火药发生爆炸燃烧,造成黄吉清、王某辛被火药大面积烧伤,经送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余某甲跳楼造成左脚骨折。同时因爆炸造成房屋损失价值为7069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下列证据:(1)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材料;(2)证人罗某某、余某乙、姚某某、何某丙、何某丁、林某戊、王某己的证言;(3)省公安厅和琼海市公安局制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房屋损坏估价鉴定书;(6)琼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7)房屋租赁《协议书》;(8)被告人余某甲的身份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无视国法,为牟取暴利,置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国家严令禁止的爆炸物,数量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余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余某甲不是主犯;(2)被告人余某甲还提出,已卖给蒙培盛的成品火药的数量,没有三吨多。其辩护人也提出,指控被告人余某甲伙同他人生产三吨多黑火药并销售给蒙培盛,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旁证。现有的证据只能确切证明被告人伙同他人生产的黑火药数量是650斤。同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的下半年,蒙培盛(在逃)与莫某军(在逃)及被告人余某甲等人共同商议制造黑火药,之后,由蒙培盛与海南省琼海天伦工业小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用楼房协议,并以此房作为制造黑火药的加工点,由莫某军、余某甲等人共同投资购买加工黑火药的设备、原材料等。同年10月份开始,莫某军、余某甲、莫某某、余某乙等人先后三次从广西柳州购买硝酸钾、硫磺、黑火碳等制造黑火药的原材料运到琼海加工点。在加工过程中,莫某军、余某甲分别又请了王某己、王某辛和黄吉清等人来帮助加工。余某甲负责磨粉,这期间,制造出来的黑火药全部卖给了他人,余某甲分得利润5000元。2001年7月初,蒙培盛再次要求余某甲、莫某军加工黑火药700斤。7月16日8时许,当余某甲和黄吉清、王某己、王某辛等人在制造黑火药时,黑火药发生燃烧,余某甲见状从二楼的阳台处跳下来,造成左脚骨折,全身多处被烧伤致轻伤。继而黑火药发生爆炸,导致黄吉清、王某辛被大面积被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爆炸造成房屋损失价值7069元。

另经审理查明,在加工点的楼房里发现硝酸钾22包(每包重100斤)、硫磺5包(每包重80斤)和一些木碳。同时在附近一住宅楼西侧的房间里发现13箱火药成品,每箱有50斤重,火药成品共计重650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2000年春节过后,莫某军的父亲莫某某到他家,动员他到海南搞黑火药,他因资金等问题不同意,5月份的一天,莫某某又再次征求他的意见时,他表示同意到海南来看一看。7月上旬,他和莫某某、莫某军三人来到海南与蒙培盛商议制造黑火药一事。之后,由蒙培盛负责租房和水电费以及包装火药的箱和纸。他和莫某军负责投资和管理。其中他投资5000元,莫某军投资7000元,并由莫某军管理帐目。他们制造黑火药所需的硝酸钾、硫磺、木碳都是从广西柳州运到海南的。期间,莫某军请了王某己、王某辛,他请黄吉清来帮工。10月份开始制造出来的黑火药应有6000斤均卖给蒙培盛,他分得利润5000元,2001年7月,蒙培盛说是有人要货,叫他们再加工700斤黑火药;7月16日早上7:30,他和黄吉清、王某辛、王某己在加工黑火药时,他从一楼上到二楼不久,就发现楼下的黑火药起火了。于是他便喊:"下面起火了,大家跑"。然后,他从二楼的阳台往一楼跳下来,这时听到楼上有爆炸声。爆炸发生前,莫某军因其父亲病,故回广西去看望其父;(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其证实,2000年9月左右开始制造黑火药。过去是她舅舅(莫某某)从广西运火药卖给蒙培盛,所以蒙叫他们来琼海制作火药。制作火药的原料是他们从广西运过来的。在制造火药的过程中,由她和舅舅的儿子莫某军负责管理。加工点是由蒙培盛联系租的,在这里制造炸药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爆炸当天,她去买菜刚回来,就听到火药的爆炸声;(3)证人余某壬的证言。其证实,蒙培盛曾跟莫某某买过火药,所以就叫莫某海南,莫某叫他一起到海南,他和莫某某于2000年9月到海南后,他们俩家分别以莫某军和余某甲的名义各投资一万元,并让他大儿子余某甲和莫某军去做。10月份,他们先从广西运来木碳约400斤,硝酸钾1吨,硫横5包共500斤到海南琼海加工场。春节后,他们又第二次送同样的原料过去。后来的原料,都是他儿子等人送过去的,至于海南做黑火药的情况如何,他不清楚,他大儿子叫余某甲也叫余某光;(4)证人王某癸的证言。其证实,是莫某军写信叫她过来,于是她便和弟弟王某辛来海南琼海。2001年7月16日上午8时多,她与王某辛、黄吉清、余某甲在加工火药时,听到吉清讲,火药快爆炸了,快跑。但他们来不及逃跑,火药就爆炸了。他们几个人被炸伤;(5)证人何某花关于她爱人莫某某及儿子莫某军与余某甲等人在海南岛私自制造黑火药的证言;(6)证人姚某金关于他在担任琼海天伦公司经理期间,蒙培盛曾找他租房子用以加工饲料,每年租金(略)元的证言;(7)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其证实,她在担任琼海天伦工业小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出纳期间,蒙培盛来找姚某签订租房协议。姚某便叫她在协议上签名。当时听蒙培盛说租房是用来加工饲料。有一天她去出租房处看时,见有人在楼下磨什么黑黑的。她便问在干什么。当听到回答说是加工饲料后就不便问了。(8)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其证实,他在担任广西柳州五金交化集团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部副经理期间,广西融安县有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叫莫某某的经常来他们化工部购买硝酸钾和硫磺这二种产品。每次都是买硝酸钾10至15包,硫磺5包左右;(9)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琼海市X镇X路琼海天伦工业小区开发有限公司半拉子楼房,在楼房处有辗药粉工具和一部马达。另在楼房里找到22包(每包100斤)白色化学物品,5包(每包80斤)黄色化学物品和一些木碳,在前栋住宅楼一楼西侧的一间宿舍内找到13箱火药成品,每箱有50斤重。现场照片经被告人余某甲辨认无异议;(10)海南省公安厅制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琼海市公安局送检的"7.16"爆炸案中提取的黄色粉状物、白色颗粒状物、黑色粉状物等物均检出硫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和碳粉。(11)租房《协议书》证实,蒙培盛与琼海天伦工业小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租房协议。每年租金为(略)元。(12)琼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7.16"爆炸案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案。(13)琼海市公安局制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余某甲多处被烧伤为轻伤,黄吉清、王某辛均系大面积烧伤而死亡。(14)琼海市物价局制作的《对一幢楼损的价格结论书》证实,位于兴工路琼海天伦小区开发公司一幢尚未完工的一号第七套三层砖混结构宿舍楼,因非法制造火药发生爆炸造成损失价值7069元。(15)广西融安县浮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余某光,曾用名余某甲出生于1960年3月1日。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为牟取私利,伙同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等人生产制造3吨多黑火药及买卖情况,只有被告人余某甲的部分供述,尚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甲不是本案主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余某甲伙同莫某军等人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且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在本案中起到主要作用,亦系本案的主犯。故被告人余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甲不是主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甲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一敏

代理审判员吴曼江

代理审判员韩少冰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