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晏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周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晏某、周某乙诉被告闵某、王某、曹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晏某、周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晏某、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周某甲、晏某、周某乙承担。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