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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刘XX诉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工业大道。被告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X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以被告谢XX去世为由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本页无正文)审判员赵伟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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