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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第三人刘XX、汪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资兴市XX家具厂负责人,住资兴市。第三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职工,住资兴市。第三人汪XX,男,约50岁,汉族,资兴市人,原住资兴市,现住址不详。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第三人刘XX、汪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第三人汪XX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第三人汪XX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第三人汪XX送达,2012年3月6日,本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黄荣审判员赵伟人民陪审员赖仁忠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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