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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非法持有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男,X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X区,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重庆市X组XXX号。2010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X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中午13时许,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骑摩托车到被告人付XX的住处,将一包用塑料纸包裹好的毒品麻古可疑物交给付XX保管,称是付XX的表哥肖伟要的东西,三天后有人去取。付XX表示同意并示意对方将该麻古可疑物藏匿于其家屋后的草树下。但之后一直没人找其取走该麻古可疑物,其与肖伟亦联系不上。数日后,交付毒品可疑物的男子向其索要毒资,被告人付XX因无钱支付,该男子遂多次以对其实施殴打相威胁。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付XX主动到重庆市X区公安局投案,并交出了其保管的麻古可疑物238粒。经称量,该麻古可疑物净重为23.8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该麻古可疑物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另查明,被告人付XX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毒品可疑物照片、藏匿现场照片、110接警单、投案自首说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户口材料,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付XX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XX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又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付XX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加上原判决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管制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并处罚金4000元(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麻古23.82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兵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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