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闫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且被告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导致二人长期分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4日婚生一女孩闫某晨。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琐事吵架生气,被告于2008年9月回乡探亲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子女,但在共同生活中,二人因琐事常吵架生气,并长期分居,在本院处理二人离婚纠纷过程中,被告谭某亦没有与原告闫某合好的意思表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闫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其女儿可由原告闫某直接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闫某与被告谭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闫某晨由原告闫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闫某自理。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文学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