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原朱庄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琼,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环岛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惠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独家经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某,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4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