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27日晚六、七时许,被告人薄某途经开封县X村陈某甲家门口时,乘无人之际,将耿xx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世纪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在骑车逃跑至家具一条街北头时被抓获,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薄某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耿xx的陈某甲、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薄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薄某的刑期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2012年8月2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