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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XX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XX市X村XX石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雷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忠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许XX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定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赌博,双方吵架后从200X年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置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X月在XX务工时经他人介绍相识,20XX年XX月XX日,双方在忠县X乡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原告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沟通,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到庭进行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XX要求与被告雷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同时向该院邮寄或直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无新情况、新理由,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原告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审判员汤定红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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