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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与张某卖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阳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乡X村X组。

被执行人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镇X村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某斌

执行员李红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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