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阳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乡X村X组。
被执行人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镇X村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某斌
执行员李红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