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山东蓝天家具有限公司诉黄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蓝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X区X路(和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山东蓝天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诉黄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蓝天公司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2年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且有利于某事人之间化解矛盾,蓝天公司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天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蓝天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严钦华

审判员刘某林

代理审判员朱晨辉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