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蓝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X区X路(和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山东蓝天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诉黄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蓝天公司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2年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且有利于某事人之间化解矛盾,蓝天公司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天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蓝天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严钦华
审判员刘某林
代理审判员朱晨辉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