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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与开封市X村第二村X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X村X村X组。

王某因与开封市X村X村X村X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法院的(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一,被上诉人村X村民梁保才和委托代理人吴天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村X组现没有负责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郭为民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马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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