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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要求宣告尤巧遇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秦某甲,男,2009年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秦某乙,女,2009年出生,汉族,住(略)。

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秦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系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祖父。

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要求宣告尤巧遇失踪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尤巧遇与秦某红于2008年3月13日在临澧县民政局登记结为夫妻。秦某红于2008年11月14日因车祸身亡,尤巧遇于X年X月X日生下双胞胎遗腹子秦某甲、秦某乙,仅二十天后就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经多次寻找也无音信,秦某甲、秦某乙一直由祖父母抚养。特申请宣告尤巧遇为失踪人。

经查,尤巧遇,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唐河县X村,身份证号码:(略),系秦某甲、秦某乙之母。尤巧遇的丈夫秦某红于2008年11月14日因车祸意外死亡,尤巧遇于X年X月X日生下双胞胎秦某甲、秦某乙后,于2009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尤巧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尤巧遇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尤巧遇于2009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婚生子秦某甲、婚生女秦某乙申请宣告其母亲尤巧遇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尤巧遇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惠平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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