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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尚某、原审被告李某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霄鹏,鹤壁市X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执行款项。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尚某、原审被告李某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耿霄鹏,罗某、尚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明亮,原审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某莉

审判员牛再田

审判员郝占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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