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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又名龚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X镇X路X号,现住(略)。

被告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户籍地(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1日相识恋爱,同年8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龚某与被告莫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龚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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