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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以下简称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卜江波,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金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以下简称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现住(略)(娘家)。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被告父亲。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由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但不同意支付儿子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14日婚生男孩曹某森。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就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曹某森由原告曹某监护抚养成年,被告李某甲不承担抚养费;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曹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某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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