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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何某、李某、孙某、湖南省富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身份证号码为(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被告湖南省富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桔园大道X栋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肖某与被告何某、李某、孙某、湖南省富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后,原告肖某与被告何某、孙某、湖南省富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请求庭前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肖某与被告何某、孙某、湖南省富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欠原告肖某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7.5万元(从2011年11月23起至2012年4月22日止),本息合计82.5万元,被告何某自愿于2012年4月28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肖某。

二、被告孙某、湖南省富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肖某与被告何某、孙某、湖南省富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免除对被告李某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10元,减半收取5805元,被告何某自愿承担。

双方某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某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洁红

审判员沈明惠

代理审判员汤洪兵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陈留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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