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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远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农村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益阳市远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孟辉,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农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潘子龙,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系该分公司综合办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受理原告益阳市远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农村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益阳农村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益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9年1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经协商一致,由原告对电信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从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止,除原告已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1805元外,两被告还应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55353元。两被告辩称,原告与电信小区业主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与两被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应向电信小区业主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农村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益阳市远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99500元。原告益阳市远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被告双方就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不得再向两被告及电信小区业主主张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益阳市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农村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自愿负担1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乾坤

代理审判员汤洪兵

人民陪审员昌杜敖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留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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