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苑承胥,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宣伟,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张蕾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