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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与被告何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何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罗XX与被告何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X、被告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子何XX的监护权于2012年4月16日起由被告何XX变更给原告罗XX,婚生子何XX在监护权变更之日起由原告罗XX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免交范围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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