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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万XX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万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万XX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万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3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长刘某源

人民陪审员毕丰

人民陪审员李胜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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