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万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万XX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万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3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长刘某源
人民陪审员毕丰
人民陪审员李胜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