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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老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9月14日被行政拘留,同年9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9月1日20时许,在洛阳市X区X路X街交叉口,将被害人许XX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爱立新牌燃油助力车盗走后销赃。经评估被盗车辆价值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XX的陈某,监控录像、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月13日止;所处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维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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