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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罗某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成都博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四川博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3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瞿某某,被上诉人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2月24日,罗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塑料截止阀”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2008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罗某不服,于2008年7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2009年9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还限定了阀某的与阀某相接触的部位由金属材料制成。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金属和工程某料构成阀某和阀某的密封副的密封方式,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聚某烃并非“工程某料”,且其抗压强度、硬某等性能指标均低于“工程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没有动机用抗压强度、硬某等性能指标更低的聚某烃材料替换“工程某料”,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由金属和聚某烃塑料构成阀某和阀某的密封副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X号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申请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X号决定。其上诉理由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聚某烃制成的塑料截止阀,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软—硬某封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部分聚某烃材料可以作为工程某料应用,在对比文件2指出密封衬套是由工程某料制成的前提下,第X号决定认定“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得出排斥聚某烃塑料材料的结论”有事实依据。罗某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申请系名称为“塑料截止阀”、申请号为(略).X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6年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06年8月23日,申请人为罗某。

2008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本申请,其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至10项、说明书第1至5页、附图第1至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其中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塑料截止阀,具有阀某、阀某、阀某和塑料阀某,所述阀某穿过阀某,在塑料阀某内设置有阀某,所述阀某具有阀某开口,所述阀某开口与位于阀某底部的阀某相对,所述塑料阀某的两端分别具有与阀某开口相连通的进流口和出流口,所述塑料阀某的顶部具有与阀某相配合的阀某连接口,所述阀某与阀某连接口相连接,其特征是所述阀某由聚某烃材料制成,所述阀某的与阀某相接触部位由金属材料制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制作阀某的聚某烃材料为聚某烯材料。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制作阀某的聚某烃材料为聚某材料。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制作阀某的聚某烃材料为聚某烯材料。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制作所述阀某的与阀某相接触部位的金属材料为铜合金。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制作所述阀某的与阀某相接触部位的金属材料为不锈钢。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阀某连接口为具有塑料表面的热熔连接口。

8、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在阀某下方的流道内设置有低于进流口流道下壁的向下凹入部,所述向下凹入部的底部由与塑料阀某拼合连接为一体的封底盖构成。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封底盖的外缘侧壁与所述塑料阀某的向下凹入部的内侧壁相配合并固定连接。

10、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或9所述的塑料截止阀,其特征是所述进流口和出流口分别为内壁由塑料材料构成的热熔承插式进流口和热熔承插式出流口。”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时,采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其中:

对比文件1是公开号为CN(略)A,公开日为2005年1月12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中公开了一种塑料截止阀:具有阀某、阀某1、阀某2和塑料阀某3,阀某2穿过阀某,在塑料阀某3内设置有阀某6,阀某6具有阀某开口7,阀某开口7和位于阀某2底部的阀某1相对,塑料阀某3的两端分别具有与阀某开口7相连通的进流口8和出流口9,塑料阀某3的顶部具有与阀某基体4相配合的阀某连接口10,阀某基体4插置于阀某连接口10内,阀某(为塑料阀某3整体的一部分)采用聚某烃塑料制成。

对比文件2是公告号为CN(略)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2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其中公开了一种防漏耐用闸阀某构:阀某8两端衬有由工程某料制成的密封衬套10,阀某6整体由金属材料制成,一般选用铜,这种“软—硬”密封方式不易磨损且能达到较好的密封效果。同时,其说明书记载:为达到最佳的密封效果,所述密封衬套所采用的工程某料应当具有以下特点:热变形温度高,耐热性好,在高温下抗蠕变性能强,无冷流,尺寸稳定性好;因此以采用抗压强度高、硬某、耐磨、抗老化性能优、耐酸碱介质腐蚀、耐高温水分解、耐溶剂油、在高低温下机械性能优秀的特殊工程某料或超级工程某料为最佳,如PAI、PPS、LCP等。

2008年7月10日,罗某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提交了5份附件。罗某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2中闸阀某于解决耐磨损问题的“软—硬”密封副结构用于塑料截止阀某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闸阀某存在如何减低磨损的问题,塑料截止阀某要解决则是如何防止阀某上的橡胶片脱落的问题,因此,塑料截止阀某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够从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闸阀某封堵方式而简单地得到塑料截止阀某堵方式的技术启示,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给出的技术方案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3)所提交的附件1-5能证明在塑料截止阀某作领域中,技术人员普遍认为:即使是在自来水给水管道中,塑料截止阀某只能使用橡胶片构成阀某,本申请权利要求1给出的技术方案是在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从而具备创造性。

2008年7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复审请求,并向原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阀某与阀某的密封配合采用软—硬某封的方式结合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从对比文件1及其它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现有技术中存在塑料截止阀某部都是采用或者只能采用橡胶片作为阀某和阀某接触部位的技术偏见。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2009年5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罗某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指出其所称的技术偏见不存在。

2009年6月19日,罗某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6。罗某认为:对比文件2密封衬套所采用的塑料材料是有选择的,排斥选择本申请的聚某烃塑料;选择聚某烃塑料和选用特殊或超级工程某料有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不能容易地受到对比文件2的启示,并且由于对比文件X排斥采用聚某烃塑料这种硬某低、抗蠕变性能差、抗压强度低、机械性能差的材料作为软、硬某合的密封副中“软”材料的可能,因此,对比文件2反而会阻碍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对于聚某烃阀某是否能有足够的寿命来支持塑料截止阀某工作这一点上,对比文件2也没给出任何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10具备创造性。罗某还认为“软、硬某合的密封副”是一个上位概念,在这一个上位概念之下,包含着众多已知和未知的密封结构,而本发明截止阀某给出的密封结构是一种具体的、适合于特定环境和条件的、且在本申请之前为未知的密封结构,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密封结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009年9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X号决定,认为: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罗某在复审程某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决定以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作出,即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至10项、说明书第1至5页、附图第1至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阀某的与阀某相接触的部位由金属材料制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好的密封性能和使用寿命,因此,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采用橡胶片的塑料截止阀某磨性较差和橡胶片在使用过程某易老化、变形而造成阀某密封不严的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别由金属和塑料构成阀某和阀某的密封副的密封方式,并且该密封方式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改善了密封副的耐磨性和密封性能。此外,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闸阀某构,阀某类型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截止阀某同,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闸阀某本申请的截止阀某适用于供水管道,均是通过阀某(阀某)和阀某的接触面紧密接触或分离而实现阀某开闭,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密封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这种应用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4对阀某的材料作了进一步限定,但由于聚某烯、聚某、聚某烯都是常用于塑料阀某制作的聚某烃材料,其选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从属权利要求5、6限定阀某的与阀某相接触部位的金属材料为铜合金、不锈钢。由于上述材料均是常用的阀某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接触面的耐腐蚀性、耐磨性,选用上述材料属于常规选择,而且该材料的选用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

三、罗某的其他意见能否成立

罗某认为对比文件2均没有给出采用金属阀某和聚某烃阀某共同构成密封副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闸阀某构选用工程某料作为密封衬套的材料,并且在其说明书第3页第一段也列举了:为达到最佳的密封防漏效果,所述工程某料所应具有的特点,但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记载这种密封副不能采用聚某烃材料,并且其中描述的具有某些特点的工程某料只是对比文件2列出的最佳实施方式,因此,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得出排斥聚某烃塑料材料的结论。其次,尽管聚某烃材料与对比文件2所列举的一些工程某料在性能上存在差异,但是选取何种材料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了阀某身的工况和成本等因素后常规选取的,并且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采用聚某烃材料来制作塑料截止阀某阀某的技术内容,因此,对比文件2已给出启示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罗某认为“软、硬某合的密封副”是一个上位概念,在这一个上位概念之下,包含着众多已知和未知的密封结构,而本发明截止阀某给出的密封结构是一种具体的、适合于特定环境和条件的、且在本申请之前为未知的密封结构,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密封结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2并不是仅给出了软、硬某合的密封副这种上位的技术启示,而且也公开了分别采用金属和工程某料这种具体的密封方式,而且正如前面所评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从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寻找启示,将其应用于本申请所涉及的适用于特定环境和条件的技术领域,这种应用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罗某的上述主张某不予支持。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

罗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一、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来看,该文件公开的是由金属和“工程某料”构成阀某和阀某的密封副的密封方式。而“工程某料”并不包含本申请中阀某所选用的聚某烃塑料,因此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由金属和聚某烃塑料构成阀某和阀某的密封副这样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在创造性方面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阀某的开关次数是判定阀某使用寿命的重要量化指标。按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理解,由聚某烃塑料构成的阀某的强度似乎太弱,它不但不能承受巨量的开关次数,甚至不能满足国家标准和手册的最低开关次数的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对比文件2中,才特别选取了“工程某料”作为阀某的材料,并相应地将其它塑料(包括聚某烃塑料)排除在外。但本申请依照JB/x--2004标准《截止阀某压寿命试验规程》进行了试验,截止阀某开关次数能够达到10万次以上,远远超过5000次的国际合格标准,以及2500次至6000次的国家优等品标准。另外,经测试本申请的塑料截止阀某开关次数达到10万次时,能够正常使用且无泄漏,将该塑料截止阀某开并对阀某部位进行切片检测,未发现有破损现象。可见,本申请技术方案能够达到使用寿命25年、开关次数5000次的关于截止阀某技术指标。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远远超出了人们预期的想象,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我们认为不拆卸、不更换和免维护是本领域技术新的发展趋势,这种新的发展趋势是由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所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另外,选择聚某烃作阀某,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现有的建筑物内的给水管道(特别是外径63毫米以下)绝大部分使用的是聚某烃塑料管道,如果塑料截止阀某阀某也使用相同的聚某烃材料制作,那么管道和阀某的连接就可以使用热熔连接,加工简便,防渗漏性能强,且能保证使用寿命。我们认为,使用橡胶阀某来实现对聚某烃阀某的保护是过度保护。对于塑料截止阀25年使用寿命和5000次开关寿命的要求,聚某烃材料的阀某不需要如此保护,使用金属阀某和它相配合完全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聚某烃材料的这种性能以前是不知道的,是一种新的性能,即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因此,本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综上,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原审庭审中,罗某对审查文本、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概括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申请公开说明书、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是否显而易见。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还限定了阀某与聚某烃材料的阀某相接触的部位由金属材料制成。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漏耐用闸阀某构:阀某两端衬有由工程某料制成的密封衬套,阀某整体由金属材料制成,一般选用铜,这种“软—硬”密封方式不易磨损且能达到较好的密封效果。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指出:为达到最佳的密封效果,所述密封衬套所采用的工程某料应当具有以下特点,即热变形温度高,耐热性好,在高温下抗蠕变性能强,无冷流,尺寸稳定性好;因此以采用抗压强度高、硬某、耐磨、抗老化性能优、耐酸碱介质腐蚀、耐高温水分解、耐溶剂油、在高低温下机械性能优秀的特殊工程某料或超级工程某料为最佳,如PAI、PPS、LCP等。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金属和工程某料构成阀某和阀某的密封副的密封方式。

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也是采用的软—硬某合的密封方式,但作为软材料的聚某烃并非“工程某料”,且其抗压强度、硬某等性能指标均明显低于“工程某料”,更低于对比文件2中作为最佳选择的“特殊工程某料”或“超级工程某料”。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软—硬某封方式给出的技术教导是:作为软材料的工程某料,其抗压强度、硬某等指标越高越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没有动机用抗压强度、硬某等性能指标更低的聚某烃材料替换“工程某料”,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诉称,工程某料只是对比文件2列出的最佳实施方式,因此不能得出排斥聚某烃材料的结论,但是,由于聚某烃与工程某料在强度和硬某上有较大差异,使用聚某烃不符合对比文件2使用强度和硬某较大的塑料的技术构思,因此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实际上隐含排除了对聚某烃材料的使用。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某比文件2存在使用聚某烃材料的技术启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分析表明,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阀某与聚某烃阀某相接触的部位由金属材料制成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第X号决定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认定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依据不足,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二Ο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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