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村X组。
负责人王某乙。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村X组、王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安民检字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安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就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诉讼费100元,由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李子宽
审判员汪书英
审判员王某法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