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日17时许,万xx和其母亲吴某在被告人赵某处买鱼,双方因价格问题发生口角引发厮打。赵某将万xx左耳鼓膜打穿孔。经法医鉴定:万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万xx的陈述,证人吴某、余xx的证言,法医鉴定书和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所在的村委会亦愿意对其帮教矫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斌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