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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村冲头X号。

委托代理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村冲头X号。

本院2011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被告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原告陈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就其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萍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龙芳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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