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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女。

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受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丹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邓某诉称,2011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但被告现违背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允许,将房屋转租他人,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某、被告2011年3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交付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今的房租43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并非有意违背合同约定,将房屋转租他人,而是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加上妻子怀孕,不便继续做生意,为了避免房屋闲置,才将房屋转租,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时交付的保证金1000元。

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当日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元,并已向原告支付了2011年3月24日至2012年3月24日的房租。合同约定,若被告不经原告同意,将该房屋转租或者分租,被告有权终止合同。2012年初,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原、被告间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2年4月21日解某;

二、除已经支付的房租外,被告王某还应向原告邓某支付房租432元;

三、原告邓某退还被告王某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五、其它无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某议上签字,本调解某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朱丹嫔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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