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12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侯某在驻马店市X组村民王某家中喝酒后,趁其家人不备,将其存放在家中二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的34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侯某的亲属已代其将赃款3400元退还给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侯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代其退还全部赃款,均可作为影响量刑的情节考虑。根据被告人侯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某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2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峰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