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1月28日上午,在商丘市X镇扒窃被害人郭XX兜gQ现金180元,后被便衣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某供述,失主郭XX的陈述;证人金某、刘某乙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但辩解盗窃金某约七十余元,偷的钱被自己掏掉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商丘市X镇,携带作案工具(刀片)趁逢会人多之机,将被害人郭XX口袋划开破偷走现金180元。以同祥方法再次实施盗窃时被便衣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11年11月28日11时许,在商丘宋集镇南某,趁逢会人多,拥挤中用刀片划开一位老太太的上衣兜,将钱掏出来装其兜里啦。然后又跟上一个年轻女子,刚划开她的上衣兜,钱还没有拿出来,就被派出所的民警发现了。偷老太太有七十余元钱,我掏兜时可能钱被掏掉了。
2、失主郭XX陈述,2011年11月28日上午10点多,宋集镇逢会,其在东街路北买衣服准备付钱时,发现放在上衣兜的180元钱没有了,口袋外被划开一个大口子。
3、证人金某证言,2011年11月28日上午10点多,宋集镇逢会,和其母亲郭XX在东街路北买衣服,其母亲准备付钱时,发现放在上衣兜的钱没有了,口袋被划开一个大口子,其母亲说180元钱被偷完了。
4、证人刘某丙证言,2011年11月28日上午,在宋集镇赶会买衣服时,看见一中年妇女用刀片划开一老婆的口装偷钱后,又去用刀划一年轻女子的口袋偷钱时,被便衣警察抓住了。
5、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作案工具已被提取。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