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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志才,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底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3月2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仍然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各人一半。

被告胡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没有生活在一起,是为了寻求生计所致,这是一个缓冲期。应当考虑结婚20年的感情和尊重小孩的意愿。为了家庭和谐,应当和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经人介绍于1988年10月相识,同年12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一起生活至2004年9月,夫妻感情尚可,先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了一女孩,取名许某(已成年),X年X月X日生育了一男孩,取名许某春(初中在读),并在2003年新建了一栋两层楼房。2004年原、被告到广东开店,因经济问题和被告怀疑原告与她人往来密切,经常吵架,同年9月被告回家,两人即分居生活。2007年底,原告从广东回家,邀亲属开了家庭会,两人表示搞好夫妻关系。2008年双方一同到广东打工,仍然因经济问题吵架,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2009年初原告向本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年3月2日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两人仍然分居生活。10月2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除房屋外,尚有一辆x摩托车、一台TCL王牌彩电、二张床及结婚时被告带来的嫁奁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双方无共同经手的存款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许某春由原告许某某抚养,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原告自愿负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湘乡市育EX乡X村九亩湾村X组的一栋两层楼房及附属的杂屋分割如下:一楼厅屋右边(按房屋朝向)的两间正房、梯级屋及二楼的所有房屋归被告胡某某所有;其余房屋(一楼的厅屋、厅屋左边的两间正房、厨房、一间杂屋、厕所和猪舍)归原告许某某所有;一楼地坪共用;其余财产:一辆x摩托车、一台TCL王牌彩电、一张床(新)及结婚时被告带来的嫁奁归被告胡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许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各自手中的存款及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并签字认可,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许某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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