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月10日因盗窃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同年1月13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花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X镇X村苏××家田地内,盗走苏××的杨树十六棵,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杨树价值为人民币1620元,销赃得款500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花某某的刑期即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0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