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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0日晚24时许,被告人陈某趁李某乙镇X村金某甲(女,13岁)父母不在家之际,翻墙跳入金某甲家中,用手电筒照住金某甲双眼,后用手掐住金某丙脖子将金某甲推到其家中床上,捂住金某丙嘴,后被金某甲强烈反抗而脱逃。给金某丙心理和精神健康造成了危害。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了: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金某丙陈某;3、证人金某甲、张某、曹某、李某乙、金某丙证言;4、被告人陈某户籍等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辩称,是金某甲母亲让去她家给金某甲送吃的,其没有用手电筒照住金某甲双眼,没有用手掐住金某丙脖子将金某甲推到其家中床上,没有捂住金某丙嘴。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0日晚24时许,被告人陈某趁李某乙镇X村金某甲父母不在家之际,翻墙跳入金某甲家中,用手电筒照住金某甲双眼,后用手掐住金某丙脖子将金某甲推到其家中床上,捂住金某丙嘴,后被金某甲强烈反抗而脱逃。给金某丙心理和精神健康造成了危害。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供述:2011年7月10日夜里,我骑电瓶车给金某甲送鸡腿、焦某、营养快线,到金某甲家时大门已经上锁了,我就从大门南某院墙跳进院子里。我走到堂屋东间窗户旁边,金某甲在床上躺着看书,就叫金某甲过来,把东西从窗户缝里递过去后,从院墙跳出去回家了。我到家后就用手机给金某甲打电话,连续拨通几次都不是李某乙接的电话,就没有说话。过了一会,李某乙打电话对我说,金某甲说我去她家了,差点不把金某甲掐死。我告诉李某乙我进她家了,是从墙上跳进院子的,但没有进堂屋,在电话里争吵了一阵,就把电话给挂断了。当时李某乙和丈夫金某甲在北京,只有金某甲一个人在家,是李某乙打电话让我去送的东西。晚上给金某甲送东西我都没有进她家堂屋,也没掐金某丙脖子。

2、被害人金某甲陈某:2011年7月10日夜里12时许,我在堂屋东间睡觉,听到堂屋门有响声,拉电灯已经不亮了,以为是狗弄门呢,就起来开门。刚一打开堂屋门,发现一名男子一手拿着手电筒照我眼睛,另一只手掐我。那个男子也没有说话就吭了一声,把手电筒放在堂屋桌子上,又用手捂住我的嘴不让喊,把我按倒在东间床上,我先用嘴咬他的手,又喊并用力推他的手,用脚跺了那个男子两下他才把手松开,我就趁机往外跑,发现大院门已经开了。我跑到张某家,对张某说:一个人跑我家去了,还掐我的脖子。我们就一块找我叔去了。后同我叔、婶一起去我家,发现大门、堂屋门都敞开着,用手电照照没有少东西,我叔叔锁上门,我们去我叔家了,当时也没有报案。这名男子身高有一米七多,偏瘦,我感觉是睢阳区X乡陈某的声音。在叔叔家有个人一直打我的手机,一共打了四五次,接通后对方一直不说话,我的手机没有来电显示。

3、证人金某甲证言:2011年7月10日凌晨12时许,我和妻子回家,路上碰见我侄女金某甲和张某,我侄女说一个人去了她家,还掐她的脖子,于是我和妻子曹某、张某领着金某甲,到金某甲家,发现大门、堂屋门都敞开着,电灯也不亮了,用手电筒照没有少东西,就把金某甲家堂屋门、大门锁上,领着侄女走了。到我家后,一个人一直给金某甲打电话,一共打了四五次,金某甲接通后对方一直不说话,就没有报案。第二天到金某甲家去,见她家的电表下边电线被人用钳子剪断了。

4、证人张某证言:2011年7月10日凌晨12时许,有个女孩把我家的堂屋门推开,对我说有一个人撵她,她说她叫金某甲。我就和她一起去找她叔,她叔金某甲不在家,出来的路上碰到她叔金某甲,她对金某甲说:有一个男子跑到她家还掐住她的脖子。然后,我们就去了金某甲家,发现大门、堂屋门都敞开着,电灯也不亮了,用手电筒照照没有少东西,金某甲把堂屋门,大门锁上领着侄女走了。

5、证人曹某(金某甲之妻)证言和证人金某甲证言基本一致,还证实当时没有发现金某甲家有什么鸡腿、焦某、营养快线。

6、证人李某丁证言:2011年7月10日晚上,我和丈夫金某甲在北京,女儿金某甲给我丈夫发了一条短信说:有个老头子去我家,差点不把金某甲给掐死。我就给金某甲打电话,金某甲说:有个老头把电给弄坏,差点不掐死我。我怀疑是毛固堆乡陈某的陈某,当时就给陈某打电话,陈某告诉我,他去我家了,还说对不起,他不要脸。双方在电话争吵了一阵子就挂断了,第二天我坐车就回家了。我没有给陈某打电话让他给女儿送东西。当时金某甲脖子上紫了,脖子上还有几个掐的手指印。以前她活泼可爱,学习成绩也好,自从陈某掐住她的脖子后,她精神恍惚,不好说话了,也不给人交往了,每到晚上做噩梦、害怕。

7、证人金某丙证言:金某甲不爱说话了,也不爱找我玩了,有时候自己一个人在那里发呆。跟她说话,老是走神。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被抓获的详细过程。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基本情况。

10、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2008年因盗窃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并于被告人陈某辩称,是金某甲母亲让去她家给金某甲送吃的,其没有用手电筒照住金某甲双眼、没有用手掐住金某丙脖子将金某甲推到其家中床上,没有捂住金某丙嘴。经查,金某甲母亲李某乙否认让被告人陈某给金某甲送东西。被害人金某甲受到不法侵害,逃出家门后,找到张某,又找到其叔金某甲、其婶曹某,上述证人均证实,被害人金某甲在深夜12点多受到不法侵害,与被告人供述的夜里到金某甲家,并多次给金某甲打电话的时间吻合,被害人金某甲及其母亲均对被告人陈某进行了指认,双方原来并无矛盾。以上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陈某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到伤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不能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乙

审判员朱国强

审判员卢文彬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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