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又名侯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1日,武陟县X村侯某州开车将其弟侯某撞死后潜逃。2007年秋天,在明知情况下,被告人侯某仍与侯某(已判处刑罚)及其姘妇周XX(已判处刑罚)在一起租房居住,直至2007年冬天,期间为其提供白面、白菜等食物,拒不向公安机关举报,帮助其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侯某、侯某、周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侯某、李某、荆某、张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侯某犯窝藏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某明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