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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及原审被告熊某、连南某族自治县亿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辉,湖南某协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36岁。

原审被告熊某,男,29岁。

原审被告连南某族自治县亿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X镇团结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番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及原审被告熊某、连南某族自治县亿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做出(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番禺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在本庭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黄某各项损失70000元,此款于2012年1月22日前履行完毕。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某军

审判员陈某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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