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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X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川县,汉族,高中文化,系西安鲁源设备供水有限公司员工,家住陕西省延安市X镇XX行政村XX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X区XX室。2011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柴XX,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X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师X及其辩护人柴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师X以每月700元的价格从承租人邵XX处租住本市X区X号楼XX栋X单元X室一厅的其中一间,租期至2011年9月30日,并交付了半年房租和押金。被告人师X在2011年8月中旬租期快到时,以出国为由在赶集网上发布房屋转租信息。8月22日被害人曾某看到该信息与被告人师X联系,师称其已支付一年房租,还剩半年可以转租,后双方约定以每月700元的价格承租半年,并加上700元的押金及500元宽带费用,共计5400元。由被害人曾某的男友姚X交给被告人师X。随后被告人师X与承租人邵XX办理了退租事宜,并未告知其已将房屋转租。8月24日,被害人曾某联系不上师X,前往XX高层小区见到原承租人邵XX后方知被骗。案发后,被告人师X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5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曾某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收条及被告人师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X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其在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师X的辩护人有关上述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古晓曦

二О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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